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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性质和宗旨:

团结和依靠广大育龄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的人士,在协助政府实行计划生育 基本国策,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 并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既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又有利于密切同群众的联系,促进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主要职能:

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

工作方针:

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实行群众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潮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潮州市计生协会。
    第二条  潮州市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成立,经潮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潮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 本宗旨,协助政府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政策,动员育龄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维护育龄群众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潮州市计划生育协会接受潮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及潮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潮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潮州市枫春路中段市政府大院八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潮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依法维护育龄群众的正当利益,促进男女平等,为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提供各种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发展生产、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储蓄、生育节育奖励扶助等人口福利事业,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致富奔康,构建和谐家庭;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积极开展社会交往,进行有利于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合作交流活动;
    (六)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培训,表彰先进,交流经验,创新拓展,搞好本协会的自身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潮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凡是我市公民 ( 包括取得我市暂住证人员 ) 或组织、单位,遵守本协会章程, 拥护我国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愿意和支持实行计划生育,志愿参加本协会活动的,都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对本协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待遇、表彰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市计生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6年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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